處分日期
114.12.2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未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
處分日期
114.12.1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4.12.0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1項、第58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未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未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一、…五、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
處分日期
114.10.0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未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
處分日期
114.07.04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98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未指定專人,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
處分日期
113.12.24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1項、第58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未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未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一、…五、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
處分日期
113.08.1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未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未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未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處分日期
113.05.2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未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未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未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處分日期
113.05.1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1項、第280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3.04.0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0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3.02.29
法規依據
第37條第2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未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