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11.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9.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B棟R1樓梯間、2F樓板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工作場所之工作台,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4.08.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2.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5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及B棟電梯井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工作場所使用之研磨機之研磨輪,未設置護罩。
處分日期
113.12.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3.12.09
法規依據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8條第1款
暨第19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勞工有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未不得使其於6樓從事模板組立高架作業
處分日期
113.11.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1款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使用國家標準CNS 4750型式之施工架,未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
處分日期
113.05.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3.02.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4.4公尺左岸平台A及B處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0.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4款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東.西側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未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110V試壓機)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對於使用之合梯,兩梯腳間未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未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備及未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處分日期
112.09.0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地下1樓處施工架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3.8公尺之地下1樓頂板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5.08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