崴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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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遵循狀況(近 3 年)
16
違規次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
16
處分日期 115.03.1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5.03.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5.01.2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8款暨第6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5條第3款暨第6條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鋼筋不得散放於施工架上。;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
處分日期 114.10.0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9.2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採安全網等措施。
處分日期 114.09.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處分日期 114.08.14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7.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6.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用國家標準CNS 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處分日期 114.06.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5.2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3.2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1.1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9.3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7.1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1.2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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