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5.03.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5.02.2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處分日期
115.02.0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5.01.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5.01.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9.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5條第3款暨第6條
法規內容
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
處分日期
114.07.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6.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6.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應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5.1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4.3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2.0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2.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天井及管道、樓梯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天井及管道等場所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樓梯開口部分設置護欄。
處分日期
114.01.2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1.1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1.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4.01.1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2.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2.1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10.2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構台邊緣開口部分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0.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及天井區施工架工作臺周邊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下拉桿)及於天井區施工架工作臺周邊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2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7.0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7.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6.0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工程作業用配電箱之臨時用電設備連接電路,勞工有感電危險之虞,未於該臨時用電設備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4.3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12.1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1.3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9.2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