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1.0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未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一、紙、布、鋼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
處分日期
113.12.18
法規依據
第37條第2項第3款
法規內容
勞動場所發生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未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處分日期
113.12.1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第287條、第313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未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處分日期
113.10.2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3.09.0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再捲機更換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處分日期
113.02.0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5條第6款暨第6條第1項;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18條第4款暨第6條第1項;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0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一、…。六、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並應依下列規定為安全管理:一、…。四、應將鍋爐檢查合格證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證件影本揭示於明顯處所;如屬移動式鍋爐,應將檢查合格證影本交鍋爐操作人員隨身攜帶五、…。;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三、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處分日期
112.10.23
法規依據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暨第15條第2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未於第六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之五年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或製程修改日之三十日前,填具製程安全評估報備書,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處分日期
112.06.12
法規依據
第37條第2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未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處分日期
112.06.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2.04.1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1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未置管制引導人員。
處分日期
112.03.0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未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處分日期
111.09.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4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處分日期
111.05.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及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1.05.10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將每日生產所需之各項配合作業交付大信強化塑膠有限公司來成企業社承攬時,未依告知承攬人有關勞工從事廢紙分檢作業遭受崩塌之虞者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致承攬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之規定。
處分日期
111.04.0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5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未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4.0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及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3.10.04
法規依據
第32條第3項
法規內容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依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處分日期
113.10.04
法規依據
第70條
法規內容
工作規則未依規定報備並公告揭示。
處分日期
113.08.07
法規依據
第34條第2項
法規內容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處分日期
112.07.31
法規依據
第34條第2項
法規內容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處分日期
111.12.05
法規依據
第34條第2項
法規內容
更換班次時間未符合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處分日期
111.12.05
法規依據
第70條
法規內容
工作規則未依規定報備並公告揭示
處分日期
111.07.08
法規依據
第32條第2項
法規內容
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處分日期
111.05.30
法規依據
第32條第2項
法規內容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處分日期
111.03.25
法規依據
第34條第3項
法規內容
變更輪班間隔休息時間未依法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