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12.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11.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7款暨第6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5條第3款暨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1款暨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3款暨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第6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0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0條第1項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應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圓盤鋸應設置反撥預防裝置(以下簡稱反撥預防裝置) 。;圓盤鋸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以下簡稱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處分日期
114.11.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11.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10.2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9.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6.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0條第3款暨第6條
法規內容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對於雇主為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等作業所須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容器應直立穩妥放置,防止傾倒危險,並不得撞擊。
處分日期
114.05.2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2.1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2.1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2.3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五、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CNS 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二、…。
處分日期
113.10.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6.2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6.1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工程外牆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5.5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5公尺為限。
處分日期
113.04.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處分日期
113.01.2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6.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6F至7樓樓梯及7樓全區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及樓梯,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5.2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廠房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之連接電路,未設置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處分日期
112.05.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3.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第19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1.臨時施工用電盤,電氣接點裸露,未設中隔板或絕緣被覆 2.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3.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