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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吃過虧,將務實須注意的地方跟大家分享,希望減少勞工朋友被高薪低報去檢舉還失敗的狀況發生。 高薪低報檢舉失敗的關鍵,在於有沒有辦法舉證和公司「約定好薪資是多少」,建議大家面試的時候要帶錄音筆錄音,絕大多數的公司不會把談好的薪資寫在勞動契約(甚至有公司不會簽勞動契約,法規沒規定一定要)上,若沒有錄音檔佐證雙方約定薪資數目,檢舉成功有難度,除非公司以紙本或電子信件給offer且裡面有載明具體的薪資數目可佐證。 來看最常遇到的兩種狀況: A. 勞動契約載明是月薪,但「沒載明多少」,沒載明具體的薪資數目,雖然還是可以從薪資明細反推,但就不是直接有力的證據,違法公司解釋空間大,只要說服稽核人員是有可能免罰。 B. 最棘手的情況是公司雖然在勞動契約上載明是「月薪」,實際上「用日薪作帳」,導致因為大小月和每個月紅字休假日、國定假日天數不一樣的關係,薪資明細上每個月總額都不同,比如這個月紅字多,領36K,下紅字少,領39K,過年期間只領30K的狀況,導致用薪資條明細回推薪資都很困難,後續檢舉時會被稽查人員判定為薪資不穩定,適用: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第二項: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2.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施行細則第27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3.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時候如果就職未滿半年,或是還沒到每年的2月或7月,資方都不算是高薪低報。 但如果能明確舉證敘薪是多少,從第一個月就必須申報相對應的級距,沒有模糊空間。 以上,錄音是個方法之一,如果你自己有其他方式能舉證也可以,但也坦白說,跑去檢舉公司高薪低報通常都是要等離職以後了,應該沒有人會笨到在職期間跑去具名檢舉。
先前情提要一下,當初入職資深軟體工程師談的是年薪,也是業界常見的方式有保障年薪12+n個月,在公司打拼幾年後,某年的12月突然被通知要用「虧損或業務緊縮」理由資遣我。 12月底最後一天的上班日結束後,就不用再來公司了。 不足提前預告30天的日薪跟資遣費會照勞基法算,但保障年薪n個月的部份公司說隔年發放的時候我不在職,以這個理由所以不發。 接到資遣通知,而且被告知公司不會發Annual Guaranteed Bonus,除了驚訝的同時心中有一個疑惑,說好的保障年薪這個算是我的薪水嗎? 不發不會違法嗎? 要怎麼避免這種沒有信用的公司? 請問各位前輩,有聽說過類似的經驗嗎? --- 補充: 聘用合約上有寫「Annual Guaranteed Bonus N mon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