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訂保密條款,已經很多事不能公開講了,只是在網路匿名抱怨不合理制度。也不行嗎?
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通常在要求員工不得洩漏或未經授權而使用公司的機密資訊,當僱傭關係結束或員工離職,員工仍負有保密義務;而競業禁止條款,則是公司與員工約定在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利用於公司服務期間所知悉的技術或業務資訊為競業之行為,目的在防止員工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至公司競爭對手任職或自行經營與公司相同或近似之行業。基於簽訂競業禁止條款,須給予員工在該競業期間內之合理補償,因此公司可評估成本考量,考量是否有另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之需要。